關于啟用新版創業板投資(含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的通知
尊敬的投資者: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通知,我司修訂了《創業板投資(含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全文詳見附件)。新版風險揭示書于2023年3月8日起啟用。本次修訂內容主要涉及補充了終止上市的描述、不實行漲跌幅限制的情形、臨時停牌的情形和新增拒單機制等。
已簽署舊版的投資者無需再次簽署,請認真閱讀新版風險揭示書內容,并充分了解最新創業板相關制度變化及風險特征。
附件:創業板投資(含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
2023年3月8號
附件:
創業板投資(含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
尊敬的投資者:
與主板市場相比,創業板市場有其特有的風險,為了使您在參與創業板股票、存托憑證(以下統稱創業板股票)申購、交易以及在信用賬戶內參與創業板股票(包括但不限于融資買入、融券賣出、擔保品買入及擔保物提交)時,更好地了解創業板的基本知識和相關風險,本公司特制定《創業板投資(含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向您進行如下風險揭示,請認真閱讀并簽署。
一、創業板股票存在的重要風險
1. 創業板上市公司往往高度依賴新技術、新模式、新業態,且多為輕資產結構,具有技術迭代快、產業升級快、模式易復制、業績波動大等特點,公司上市后的持續創新能力、盈利能力和抗風險能力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
2. 創業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首次公開發行前最近3個會計年度未能連續盈利、公開發行并上市時尚未盈利、有累計未彌補虧損,以及在上市后仍無法盈利、持續虧損、無法進行利潤分配等情形。
3. 創業板新股發行價格、規模、節奏等堅持市場化導向。創業板新股發行可能采用直接定價和詢價定價方式。采用詢價定價方式的,詢價對象限定在證券公司等八類專業機構投資者,而個人投資者無法直接參與發行定價。
4. 初步詢價結束后,創業板發行人預計發行后總市值不滿足其在招股說明書中明確選擇的市值與財務指標上市標準的,將按規定中止發行。
5.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創業板股票發行后總股本差異、是否為未盈利企業,網上初始發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別;根據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差異,可能存在不同的網下向網上回撥比例,投資者應當關注。
6.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采用超額配售選擇權,即存在發行人增發股票的可能性。
7. 創業板股票可能主動終止上市,也可能因觸及退市情形被強制終止上市。主動終止上市以及因觸及交易類強制退市情形被終止上市的,不進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觸及財務類、規范類或者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情形被終止上市的,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個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您應當及時了解相關信息和規定,密切關注退市風險。
8. 創業板允許上市公司設置表決權差異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據此項安排,存在控制權相對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別表決權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擁有的表決權數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資者的表決權利及對公司日常經營等事務的影響力受到限制。
9. 出現《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時,特別表決權股份將按1:1的比例轉換為普通股份。股份轉換自相關情形發生時即生效,并可能與相關股份轉換登記時點存在差異。投資者需及時關注上市公司相關公告,以了解特別表決權股份變動事宜。
10. 創業板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制度更為靈活,包括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比例上限和對象有所擴大、價格條款更為靈活、實施方式更為便利。實施該等股權激勵制度安排可能導致公司實際上市交易的股票數量超過首次公開發行時的數量。
11. 創業板股票的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但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后的前五個交易日、重新上市首日、進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以及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實行漲跌幅限制,您應當關注可能產生的股價波動的風險。
12. 創業板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股票競價交易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者下跌達到或者超過30%、60%,以及出現證監會或者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的,實施盤中臨時停牌機制,單次臨時停牌時間為10分鐘,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于當日14:57復牌并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競價,再進行收盤集合競價。
13. 您應當關注不同板塊單筆申報數量上限差異,同時應當關注股票集合競價階段及連續競價階段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的相關要求,以免影響申報。《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3年修訂)》施行后,“存單機制”將調整為“拒單機制”,申報時超過漲跌幅限制價格或者有效申報價格范圍的申報為無效申報。
14. 您需關注創業板交易方式包括競價交易、盤后固定價格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時間、申報要求、成交原則等存在差異。
15. 注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為融資融券標的,您應注意相關風險。
16. 創業板股票的交易公開信息披露指標及異常波動情形、嚴重異常波動情形披露指標與深交所主板規定不同,您應當關注與此相關的風險。
17. 符合相關規定的紅籌企業可以在創業板上市。紅籌企業在境外注冊,可能采用協議控制架構,在上市標準、信息披露、分紅派息、退市標準等方面可能與境內注冊的上市公司存在差異。紅籌企業注冊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規對當地投資者提供的保護,可能與境內法律為境內投資者提供的保護存在差異。
18. 紅籌企業可以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在創業板上市。存托憑證由存托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紅籌企業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的權益雖然基本相當,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礎證券。您應當充分知悉存托協議和相關規則的具體內容,了解并接受在交易和持有紅籌企業股票或者存托憑證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19. 創業板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法律法規)和交易所業務規則,可能根據市場情況進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您應當及時予以關注和了解。
二、信用賬戶內交易創業板股票風險
鑒于創業板股票的風險特性,信用賬戶持有創業板股票的,更易觸發追加保證金及強制平倉、更易觸發因擔保證券涉及退市風險引發的相關資產損失風險。投資者以創業板股票進行融資融券交易的潛在損失風險可能高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主板股票為標的證券的融資融券交易。
本公司有權對投資者創業板股票融資融券交易采取更嚴格的風險管控措施。
1. 為防范創業板股票股價波幅較大的風險,本公司有權對創業板股票設置更嚴格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和標的證券準入條件、更低的可充抵保證金證券折算率、更嚴格的信用賬戶持倉集中度管理措施,并有權設置不同的保證金比例;本公司可能因上述措施而無法滿足投資者的融資融券交易需求,上述措施也可能對投資者的交易決策和交易速度產生一定影響。
2. 對于信用賬戶中持有創業板股票的投資者,本公司有權根據合同的約定,調整其融資融券業務警戒線和追保線。投資者可能因警戒線和追保線的調整而導致其信用賬戶資產被強制平倉,造成投資者資產的經濟損失,該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3. 本公司有權結合投資者的創業板股票持倉集中度、維持擔保比例等因素綜合確定融資融券合約的展期條件。投資者不符合前述展期條件的,需按照融資融券業務合同規定的相應的合約到期日償還融資融券負債。
4. 本公司有權根據合同的約定,將屬于創業板的股票調出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將其公允價值調整為零或要求投資者提前歸還負債等,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鑒于以上更為嚴格的風險管控措施對投資者在信用賬戶交易創業板股票產生的影響及風險,請投資者關注本公司官網的最新公告,關注信用賬戶資產負債情況,并及時查看和接收本公司發送的通知。
三、上述風險將可能導致您的投資本金出現虧損,該業務還有以下重要信息:
第一、信用賬戶參與本業務可能發生因融資融券交易導致超過原始本金損失的事項;
第二、因本公司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您參與該業務出現本金或者原始本金虧損,或存在因本公司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導致影響您的判斷的事項;
第三、參與本業務時存在限制您權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情況的相關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如您所提供的賬戶基本資料、使用情況、誠信記錄等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將可能被禁止或限制參與該業務。
本《風險揭示書》的揭示事項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創業板交易及在信用賬戶從事創業板交易的所有風險,且未來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修訂時可能不會要求您重新簽署《風險揭示書》,您在參與交易前,應當認真閱讀有關法律法規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對其他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也應當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確信自己已做好足夠的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我們誠摯地希望和建議您,從風險承擔能力等自身實際情況出發,審慎參與創業板交易,合理配置金融資產,避免因參與創業板交易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
如您已充分理解,請您進行以下聲明:
本人/本機構確認已認真閱讀《創業板投資(含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揭示書》,知曉并理解風險揭示書的全部內容,充分了解和掌握創業板交易面臨的風險,并確定自愿參與創業板交易,愿意自行承擔參與創業板交易的風險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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