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賬戶集中度控制措施
對于信用賬戶集中度的控制措施,具體說明如下:
對于適用所有證券的證券持倉集中度,按照證券分組啟用單一(板塊)持倉集中度:
信用賬戶維保比例 |
證券持倉集中度不超過 |
|||||
A組 單一 |
B組 單一 |
C組 單一 |
D組 單一 |
E組 單一 |
F組 板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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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以下 |
100% |
70% |
70% |
30% |
10% |
10% |
[180%,200%) |
100% |
80% |
80% |
40% |
20% |
|
[200%,240%) |
100% |
100% |
90% |
60% |
30% |
30% |
[240%,400%) |
100% |
100% |
100% |
90% |
40% |
|
400%以上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1)單一(板塊)證券持倉集中度:指買入該類單一(板塊)證券委托成交后客戶信用賬戶所持有的該類單一(板塊)證券市值占信用賬戶總資產的比例。
(2)A組:對應股票評級為A的證券。
(3)B組:對應股票評級為B的證券,以及除股票外的其他可充抵保證金證券。
(4)C組:對應股票評級為C的證券。
(5)D組:對應股票評級為D的證券。
(6)E組:對應股票評級為E的證券。
(7)F組:對應股票評級為F的證券(如果股票被ST或*ST,股票評級將被調整為F)。
(8)說明:如果信用賬戶無負債,擔保品買入(普通買入)證券時不受該集中度限制。
2.高擔保物比例股票持倉集中度
對于單一股票擔保物比例在 25%以上且該股票靜態市盈率在300 倍以上或者為負數的股票(增加標識G組),必須同時滿足高擔保物比例股票持倉集中度:
信用賬戶維保比例 |
單一證券持倉集中度不超過 |
300%及以下 |
70% |
300%以上 |
100% |
(1)單一證券持倉集中度:指買入該類單一證券委托成交后客戶信用賬戶所持有的該類單一證券市值占信用賬戶總資產的比例。
(2)單一股票擔保物比例:指單一股票或者存托憑證作為信用賬戶擔保物總量(全市場)占其上市可流通量的比例。
(3)說明:如果信用賬戶無負債,擔保品買入(普通買入)證券時不受該集中度限制。
3.北交所股票持倉集中度(適用北交所股票)
對于北交所股票,同時必須滿足北交所股票單一證券持倉集中度和北交所股票板塊證券持倉集中度:
信用賬戶維保比例 |
證券持倉集中度不超過 |
|
北交所股票 單一 |
北交所股票 板塊 |
|
150%以下 |
0 |
0 |
[150%,200%) |
5% |
10% |
[200%,250%) |
10% |
15% |
[250%,300%) |
15% |
20% |
[300%以上) |
20% |
30% |
(1)單一證券持倉集中度:指買入該類單一證券委托成交后客戶信用賬戶所持有的該類單一證券市值占信用賬戶總資產的比例。
(2)板塊證券持倉集中度:指買入該類板塊證券委托成交后客戶信用賬戶所持有的該類板塊證券市值占信用賬戶總資產的比例。
(3)說明:如果信用賬戶無負債,擔保品買入(普通買入)證券時不受該集中度限制。
4.融券凈空余額集中度
(1)對于科創板、注冊制創業板、北交所股票,啟用單獨的單一融券凈空余額集中度,對于北交所股票,同時啟用單獨的板塊融券凈空余額集中度:
融券凈空余額集中度不超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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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創板 單一 |
注冊制創業板 單一 |
北交所股票 單一 |
北交所股票 板塊 |
25% |
25% |
10% |
20% |
(2)對于注冊制板塊(包含科創板、注冊制創業板、北交所股票),啟用單獨的板塊融券凈空余額集中度:
注冊制板塊 (包含科創板、注冊制創業板、北交所股票) 板塊融券凈空余額集中度不超過 |
40% |
1)單一融券凈空余額集中度:是指客戶信用賬戶所持有的該單一證券的凈空頭市值占信用賬戶凈資產的比例。
2)板塊融券凈空余額集中度:是指客戶信用賬戶所持有的該板塊證券的凈空頭市值占信用賬戶凈資產的比例。
3)單一證券凈空頭市值=max(Σ融券賣出未償還證券市值(含融券賣出委托未成交)-證券持倉市值,0)。
4)板塊證券凈空頭市值=Σ板塊內證券凈空頭市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