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實施《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相關條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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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資者:
根據深交所通知,自2021年5月17日起實施《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21年3月修訂)》中的相關條款,具體內容如下:
1、第4.5.1條:按照本所上市規則被實施風險警示的股票(以下簡稱風險警示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但處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以下簡稱退市整理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其交易信息獨立于其他股票的交易信息,予以分別揭示。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其可轉換公司債券、權證等衍生品種可以同時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相關交易事項由本所另行規定并報證監會批準。
2、第4.5.2條:普通投資者首次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或退市整理股票,應當以紙面或電子方式分別簽署《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或《退市整理股票風險揭示書》(以下統稱《風險揭示書》)。普通投資者未簽署《風險揭示書》的,會員不得接受其買入委托。
3、第4.5.4條:投資者當日通過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和盤后定價交易累計買入的單只風險警示股票,數量不得超過 50 萬股,本所另有規定的除外。會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對投資者在該會員當日累計買入單只風險警示股票的數量進行監控;發現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予以警示和制止,并及時向本所報告。
如有疑問請聯系95336或所屬營業部。
2021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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