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
各會員單位、結算參與機構:
為進一步聚焦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服務實體經濟的定位,防控業務風險,規范業務運作,上海證券交易所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辦法(試行)》)進行了修訂,形成了《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及登記結算業務辦法(2018年修訂)》(以下簡稱《業務辦法》,詳見附件)。《業務辦法》已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以發布,并將有關事項安排通知如下:
一、《業務辦法》自2018年3月12日起實施。本所于2013年5月24日發布的《業務辦法(試行)》(上證會字〔2013〕55號)同時廢止。
二、《業務辦法》實施前已存續的合約可以按照《業務辦法(試行)》規定繼續執行,無需提前購回,且可以延期購回。
三、《業務辦法》實施前融入方已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且任一筆初始交易金額達到500萬元的,無論該筆交易是否已了結,《業務辦法》實施后該融入方每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于50萬元;《業務辦法》實施前融入方已參與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且初始交易金額均低于500萬元的,無論交易是否已了結,《業務辦法》實施后該融入方首筆初始交易金額不得低于500萬元。
四、各會員單位、結算參與機構應當在《業務辦法》實施前做好技術系統改造、內部制度調整、業務協議修改、投資者教育等工作,確保實現平穩過渡。
特此通知。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二○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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