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靜默期安排”的公示
根據《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規及自律規范等規定,財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通證券”或“本公司”)建立了靜默期制度和實施機制,要求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應當遵循有關靜默期管理的規定,現將有關安排公示如下:
本公司建立了信息隔離墻制度,在內部設置了一系列信息隔離機制,以控制或隔離內幕信息和其他敏感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之間的不當流動和使用,從而防范內幕交易、避免利益沖突:
一、限制名單
本公司建立并實施了限制名單機制,對因保密側業務而列入限制名單的公司,公司不對外發布與其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二、跨墻管理
本公司建立并實施了跨墻管理機制,對于公司證券分析師因公司業務需要,階段性參與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或者提供行業研究支持的,按規定履行跨墻審批程序。
分析師參與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期間,不得發布與該業務項目相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三、靜默期安排
本公司證券分析師因公司業務需要,階段性參與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應遵循下列靜默期安排:
(一)公司擔任發行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的,自確定并公告發行價格之日起40日內,不得發布與該發行人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二)公司擔任上市公司股票增發、配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再融資項目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者財務顧問的,自確定并公告公開發行價格之日起10日內,不得發布與該上市公司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三)公司擔任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的,在公司合規部門將該上市公司列入相關限制名單期間,按照公司合規管理要求限制發布與該上市公司有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四)公司與目標公司有其他投行業務合作行為的,由合規部根據業務性質確定靜默期。
四、靜默期豁免
在靜默期內,如目標公司發生可能影響上市證券價格且已為公眾所知悉的重大突發性事件時,經公司合規部審核確認針對該事件發布的研究報告不存在利益沖突的情況下,可以豁免靜默期的規定。
證券分析師參與撰寫科創板或創業板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遵從相關規定。
本公司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自律規范以及其他相關規定,適時更新調整靜默期的相關安排,以保障上述靜默期安排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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